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|
新闻来源: 点击数:12302 更新时间:2012-12-31 12:53:45 收藏此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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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酒类经营者:
根据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办法)第六条规定,从事酒类批发、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,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。根据《关于协助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函》(台商务函【2012】48号)文件要求,由台州市副食品行业协会协助台州市商务局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。现将有关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内容通知如下:
一、酒类经营者应按《办法》要求进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,经营过程中使用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,确保单随货走。
二、备案登记所需资料如下(一式两份): 1、 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; 2、 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健康证复印件; 3、 备案登记表; 4、 生产企业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; 以上证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。
三、办理地点:台州市椒江区巨鼎置业6楼(绿蒙公司内)
联系方式:王敏学(协会秘书长)13906579071 周志伟(办事员)13656893339 台州副食品协会 2013.01.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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